您的位置:首页 >动态频道 > 房产动态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的规则:禁止风险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

导读 据发改委官网消息,16日,发改委就《创业出资主体划型方法(征求意见稿)》披露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创业投资企业出资主要用于所出

据发改委官网消息,16日,发改委就《创业出资主体划型方法(征求意见稿)》披露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创业投资企业出资主要用于所出资企业的经营、科技研发和业务拓展,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投资,也不得以暴露交易方式从事股票投资。征求意见的披露时间为2021年4月15日至2021年5月14日。

根据征求意见稿,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以创业投资企业为资本目标,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包括基金型风险投资企业和非基金型风险投资企业。基金型风险投资企业是指以不披露方式向特定合格投资者收取资金,委托其他风险投资企业或风险投资管理企业管理,或者投资其他风险投资企业后主要从事风险投资活动的企业。同时,以其他风险投资企业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基金型风险投资企业也称为风险投资母基金。非基金型风险投资企业是指以风险投资活动为主,拥有自有合法资金并自我管理的企业。天使投资人是指以自有合法资金直接开展创业投资活动的个人,主要面向种子阶段和起步阶段未上市的小微企业或创业项目。

根据《征求意见稿》,风险投资企业实缴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首期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整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的实收资本。基金型创业投资企业的直接负债和直接负债不得超过基金总资本规划的10%(包括实缴资本和未缴认缴资本)。杠杆操作原则上包括债务融资、刚性赎回、质押式回购等。不得进行,但依法发行债券提高出资能力的除外。非基金型创业投资企业的直接负债和直接负债不得超过规划总成本的30%。

征求意见稿认为,创业投资企业出资应当主要用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科技研发和业务拓展,不得用于购买与资金来源有直接关系的人所持有的股权。不得投资不规范的债权财产、衍生财产等事务。不使用杠杆融资,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对外担保,为被投资企业提供短期担保或反担保。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借贷活动,包括不得通过设立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等“清股实债”方式直接从事借贷融资事务。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投资,不得通过曝光交易从事股票投资。

免责声明: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