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拆迁安置多年是个人
婚前一方自建农房经过多年的处理和申请,婚后拆迁获得的补偿会转化为夫妻共同产业吗?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以夫妻一方拥有的财产因婚姻关系延续未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为由,法院依法确认,虽然婚前财产共同处理了8年,但仍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驳回原告李要求切割被告刘某的拆迁安置申请。
法院查明,李与刘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5月登记结婚。双方都是二婚,婚后没有孩子。婚后的日子里,李和刘经常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反目成仇。2017年再次发生对抗后,双方从此分道扬镳。现原告李以夫妻关系破裂为由提出离婚,并要求切割产业。
法院负责调解,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果。此外,还发现刘于1992年在南昌市乡修建了一座三层楼房。后来,由于南昌市朝阳区建设项目的发展,刘自建农家乐被归结为规模征收。2014年3月10日,刘与南昌市西湖区某村委会签订《农房拆迁安顿补偿协议》,将自建房屋返还并落户。现安置房屋位于南昌市西湖区路889号,安置房屋登记在刘名下。
庭审中,双方就房屋拆迁安置是否应归属于夫妻产业发生较大争议。原告李认为,拆迁安置用房虽由刘婚前产业拆迁补偿,但该房屋婚后双方处理使用8年以上,应转为夫妻产业。被告刘辩称,拆迁安置房的诉讼是对刘婚前自建农房的拆迁补偿,原告李未作出任何贡献,仍应归属于刘的个人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与被告双方均为两婚制婚姻。经过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坚持离婚,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因此,原告李请求法院判决离婚。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拆迁安置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所有。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无论夫妻共同生活多少年,仍然是个人财产,不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刘名下登记的下层房屋是同一房屋,因婚姻关系的连续性,不能转化为夫妻共同产业。故原告李主张将房屋拆迁安置归属于夫妻共同产业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裁定免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驳回原告李申请切割被告刘的拆迁安置请求权。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表示将送达利息判决诉讼。
婚前房产应该是基于个人特点的个人产业
经向法官法院办理,表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下列产业为夫妻共有产业,属于夫妻共有:(1)工资、奖金、劳动报酬;(二)生产、经营和投资收益;(三)知识产权收入;(四)继承可以捐赠的产业,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共同拥有的产业。夫妻有平等的权利处理一个行业。一起,根据
本案中,涉案的落户房产并非归属于上述夫妻共同财产的规模,而是归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首先,案件涉及的落户财产具有个人产业特征。我国法定的夫妻产业制度是婚后共同所得制度,也就是说婚后获得的产业是以共同所有为原则,个人所有除外。一方面取决于行业是否与特定的人有关联,是否有特殊的特征。另一方面,要充分考虑行业的来源和时间,是否付出对价,是否做出奉献。
其次,本案涉及的和解财产是对婚前财产的补偿。根据《国有土地房子征收与补偿法令》关于房屋产权调换的规定,已取得的落户房屋产权是原被拆迁房屋所有权利的转换方式。
因此,刘的落户房产来源于婚前自建的农家乐,具有明显的个人特色。是对刘婚前自建农家乐的补偿,是对原物权的权力延伸。在李未支付对价且未出资的情况下,在拆迁部门在拆迁安置中未考虑李的人口因素,双方未书面约定夫妻产业的情况下,因婚姻关系及婚姻关系的连续性,并未转化为夫妻产业,而应确认为刘的个人产业。